(一) 农用柴油供应
天津市农用柴油的供应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有不同的供应政策。
1.商业部门统一供应阶段。50年代前期,农业机械用油是由农业机械站提出申请计划,石油经销部门按计划配售。从1956年起,国家对农业上使用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田间作业用油实行低于牌价价格的优待价格(按牌价的24%计算)。1965—1967年又扩大优待范围,即对农(渔)业柴油全部实行优待,并将24%的优待率改为每吨80元。1972年将每吨优待价扩大为120元。1980年把优待价改为先按牌价供应,按月(季)给予定额补贴。到1982年底取消价格补贴,按市场牌价供应。由商业部门实行统一收购、统一分配、定量供应的办法。从1972年在部分省、市进行试验,到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石油产品实行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办法》,使该项政策全面贯彻实施。
2.农、商共同管理供应阶段。1983年9月由农业部和商业部颁布《关于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办法》后,农用柴油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石油公司按计划共同管理、供应。国家对农用柴油实行戴帽下达,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分配、管理和节油,石油公司负责供应。国家戴帽下达的农用柴油有平价(540元/吨)和计划内高价 (1000元/吨左右) 两种,此外还有计划外议价(2000元/吨左右) 柴油供应农村。
3.按国家统一牌价供应阶段。199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意见》,规定成品油实行统一的出厂价和销售价格,取消计划内平价和高价柴油。农业用油计划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纳入总需求计划,由国家计委下达给各地,由石油公司按国家统一牌价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