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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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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过程

(一)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过程

1. 准备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曾一度忽视人口发展计划,甚至盲目鼓励生育,人口出生率比解放前急剧上升。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提出“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的生育子女。”1957年7月,成立了山东省节制生育工作委员会,并由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出科学节育的指示,要求进行宣传、研究、指导工作,综合医院要开展节育工作,节育工作应由点到面逐步推行。同年,济南、青岛、淄博、济宁四市和文登、福山、曲阜、单县四县进行节制生育试点。通过试点,一批多子女夫妇做了男扎手术,还推行了一批避孕隔膜和节育环。这一时期《大众日报》、《健康报》连续报道山东人大一届六次会议对节制生育的要求和农村试点的一批好典型,在社会上公开宣传了节制生育和节育科学知识。1957年4月1日,《健康报》载文介绍《山东省一面计划生育旗帜——文登县望海乡明星农业社》,该农业社1956年开始宣传避孕,有60%的育龄夫妇坚持避孕,1957年出生的婴儿比上年减少53%。同年11月份,《大众日报》报道全省已有9个市、55县成立了节制生育工作委员会,9个市、58个县进行节育试点,64处医疗单位设立了避孕门诊。为在全省农村开展节制生育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但1958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理论界错误地批判了马寅初的《新人口论》,从此中断了节制生育的宣传工作。此后,三年经济困难,人民生活陷入极度贫困,不少妇女绝经,出生率下降,死亡率升高,人口自然增长出现负数,节制生育工作陷入停顿状态。
2.初步开展阶段。经过三年经济调整,国民经济很快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健康状况有了明显好转。1962年开始补偿性生育人数增多。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2年12月18日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指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无计划的状态逐步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既定政策”。根据上述指示精神,1963年成立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各市地、县相继建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各医疗单位和妇幼保健站(所),都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医药部门做好节育器械的研制、生产、供应;全省实行节育手术免费,规定了做节育手术休息期间视为公假,计算出勤,农民工分照记等优待政策;省级及各地市医疗单位为下级医疗单位培训技术力量,省计生办不断总结和推广新技术,在全省推广了曹县、文登男、女结扎小切口技术。1964年,省级医疗单位下派节育手术队,深入曲阜、齐河、海阳等县,开展节育手术。1965年,国务院计生委在山东省文登县召开了全国27个省市现场会,推广文登县实行“晚、稀、少”的生育政策和他们靠加强党的领导、抓思想动员、抓党员带头、落实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福利措施的“一靠二抓三落实”的经验,总结了该县通过两年的时间育龄妇女节育率达到60%,出生率由1963年的45.7‰下降到1964年的29.9‰,一年下降15.8‰的经验。在此期间,计划生育工作由城市到农村、由点到面的初步开展起来,节育手术逐步增加。1963年做四种节育手术4.6万例,1964年增加到24.2万例,1965、1966年分别增加到75.3万例、135.5万例,对控制人口出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后,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被冲垮,并错误的批判提倡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是“资反路线”,使计划生育遭到破坏,婚姻生育又处于无政府状态,从1962年到1970年的10年人口出生率平均高达36.37‰。
3.全面开展阶段。70年代初,周恩来总理在全国计划会上讲“现在人口多,70年代要注意计划生育。……凡是人口多的省市要特别注意计划生育。”1970年,山东省各级政府重新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在全省特别是广大农村狠抓了思想、组织、政策、计划、措施五落实,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上继续提出“晚、稀、少”的要求: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两胎间隔四、五年,并在广大城乡发动群众制订晚婚节育计划。1974年,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对实行晚婚和节育手术者给予休息时间和福利照顾。为了加快节育知识的普及,各级成立了计划生育技术协作组,加强县级以下节育技术人员的培训和鉴定,颁发合格证书。到1978年,县级的医疗单位都能做男女结扎、放环、流引产手术,大部分公社医院能做男扎、放环、流产手术,有一大批合作医疗的赤脚医生可以放环。从1971年到1978年,每年做节育手术150—230万例,并在全省普遍实行免费推广使用避孕药具。全省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1978年全省106个农村县中有94个出生率下降到20‰以下,14个县下降到15‰以下,出生率最低的文登县为12.39‰。
4.完善提高阶段。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1982年,因受1954年至1957年第一次出生高峰的影响,出生率有所回升。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的要求,全省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特别是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公开信》,中共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后,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进行贯彻,都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两种生产”一齐抓,并充实了各级计划生育办事机构。在节育措施上,狠抓了一个孩子放环,两个孩子结扎,计划外二胎和三胎以上怀孕坚决流引产。从1979—1984年的6年中,全省共做节育手术1600万例,平均每年做268万例,其中1983年一年就做了370万例手术。全省农村自愿报名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有241万对,到1984年,全省农村出生率下降到14‰以内,有19个县出生率下降到10‰以下,只有沂南县出生率在20‰以上。
为完善生育政策,适应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规定,1982、1984两年又拟定了照顾生二胎的规定,1984年5月在计划生育工作基础比较好的文登、荣成等5个县进行了试点,1985年5月试点扩大到14个县、8个乡(镇),到年底达到49个县、110个乡(镇)。经过总结试点经验,1986年2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农村独女户有间隔地生育二胎的决定》,1988年6月底,全省已有62 439个村实行了这一政策,占全省行政村总数的70.7%。由于宣传教育和工作措施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地区本来计划外生育大口没有堵住,也放开独女户生育二胎的政策,因而1986年、1987年在一些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差的地方出现了抢生、超生、计划外生育数量增加较多。1987年全省(主要是农村)计划外出生达74万多人,人口出生率达24.97‰,又回升到1973年的生育水平。在总结完善生育政策的基础上,1988年7月20日省人大通过了《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省计划生育逐步走上法制轨道。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1988年实行了各级领导的人口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了《人口控制目标责任书》,把控制人口的任务压在各级领导的肩上,使人口目标的执行情况与领导责、权、利挂起钩来,实行计划生育离职审计、追踪奖惩等制约机制。1988年在潍坊市五莲县召开了全省基层工作会议之后,各级普遍加强了基层基础工作,狠抓了计划生育队伍的建设。到1990年底全省县、乡以下计划生育专业队伍共有3.3万人,村级专兼职干部近11.5万人,全省已有89%的县、86%的乡(镇)设有计划生育服务站,70%的村建立了服务室,并建立了各项服务制度,落实计划生育技术、避孕药具供应、宣传教育、培训四服务,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深入发展。1988—1990年的3年中,虽然处于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但人口出生率明显下降,比1987年分别下降6.65%、3.8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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