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制
广东农业税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28—1949年,各个革命根据地都相应建立了农业税征收制度,但由于当时的根据地仍处在被分割的战争环境,税收制度不统一,征收办法也多种多样,一般分为15%、10%和5%三种。新中国成立后,修改制定了广东省1949年征收公粮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规定本年公粮只征一次,国民党统治时期所有的征借、征卖、代金、积谷金等一切苛杂附加一律作废。本着“田多多出、田少少出、无田不出”的合理负担原则,从其土地收入量中扣除每人免征粮75公斤稻谷后,其余按十一级累进税率计征。凡出租的土地,公粮全部由地主负担。这一年在执行中,各地多以逐级摊派任务为主。1950年,调整为对每人超过75公斤部分按十四级累进税率计征,税率由3%至50%,对每户收租10万公斤稻谷以上者征收60%—80%。1951年,一些地区在夏征前结合土地改革开展了查田定产工作,基本上实行了依率计征与分配任务相结合的方法。1952年,各地相继进行了查田定产,使农业税的征收较全面地贯彻中央提出的“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征多少是多少”的合理负担政策,改变了以往类似“任务包干”的做法。
1953—1957年,贯彻合理负担和稳定负担的政策,在查田定产的基础上仍实行全额累进税制,但缩小了税率的差距,最低税率提到6%,最高税率降为25%。
1958年全国农业税制改革,由全额累进税改为统一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比例税制是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自然资源、生产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不同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常年产量计征,增产不增税,以便稳定负担。以后,征收办法又有过一些修改和补充,但原则上是执行比例税制至今。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农业税负担逐步减轻,实际负担率从最高的1951年的14. 52%下降到1991年的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