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业发展基金的建立
1984年后,浙江省农业生产徘徊不前,各方面对农业的投入资金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国家投资结构向工业倾斜、农业信贷资金外流、财政支农比重下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农业投资积极性下降,加剧了农业基础的脆弱性;而农业又无力依靠自身的积累来解决这些问题。有鉴于此,1987年1月,浙江省农村政策研究室根据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发出了《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在乡镇企业比较发达,“以工补农”能力强的乡 (镇)村,试行农业发展基金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88年2月21日又发出 《关于建立县级农业发展基金制度的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从制度上保证国家、集体、农民都能增加农业的投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县级农业发展基金。”在浙江、江苏等地取得示范性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8年12月发出通知,从198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