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院长
澳门高等法院的负责人。高等法院院长由总督根据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任期3年。任期届满时,继续担任职务直到替任者就职为止。高等法院院长在澳门地区司法官中享有居先地位,行使下列职权:代表澳门各法院及确保法院与其他机关之关系;领导法院,确保其正常运作及监管办事处;主持全会及评议会;订出平常会议的日期、时间,召集特别会议;确保程序的正常进行;确定在评议会中投反对票而落败者;在法律规定投票时投票,并在此情况下签署合议庭的裁判;如法官数目增加,则重新分发卷宗;对卷宗作出订正,而该权限得授予高等法院的另一名法官;安排轮值、分发卷宗以及分派法官于各分庭;每年向澳门司法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机关状况的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