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一种。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 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其固有属性就具有高度危险性,占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防止损害的发生。即使这样的严格要求,也不能完全避免损害的发生,而且一旦发生损害,其后果都是极其严重的。因此,法律要求无论是因贮藏、保管、运输等占有高度危险物的人,还是因生产、制造、加工、利用等使用高度危险物的人,对由于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都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高度危险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高度危险物追究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必须是物固有的高度危险属性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即高度危险物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包烟花爆竹从楼上坠落砸伤了路人,虽存在损害,但这只是一般的坠物伤人,不属高度危险物的致害责任。(3) 是无过错责任。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是否有过错。(4) 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与减轻责任的情形都需要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当然,此条规定的占有、使用危险物的都必须是依法或者依约的合法占有、合法使用。如果是非法占有、非法使用高度危险物的,则不能适用此条规定。 ☚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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