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审查制亦称请求审查制,是部分国家采用的,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分开进行的专利审查制度。在采用延迟审查制的国家,经形式审查一定时期后,即早期公开其发明的内容,专利权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一定时期内 (一般法定为若干年内)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如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视同放弃专利权申请。延迟审查制及早地公开了发明的内容,使公众能够及早获得有关专利发明的情报。延迟审查制给专利权申请人以更多的考虑机会,专利权申请人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修改,补充专利申请内容,也可以自动放弃不成熟的、经济上不合理的专利权申请,这样同时也减少了专利局的工作量,提高了专利的质量。早期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即时审查制,但由于以后专利申请数量大增,实质审查复杂,申请文件大量堆积于案,大多数国家便采取了延迟审查制。最早使用延迟审查制的是本世纪六十年代中期的荷兰,目前只有美国、加拿大、苏联等国家的采用及时审查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