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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马拉维共和国宪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马拉维共和国宪法

1966年7月6日,马拉维独立两周年时公布生效,共9章96条,后经多次修改施行至今。主要内容:马拉维是民主共和国;建国四大基石为团结、忠诚、服从和纪律,遵守联合国宪章;共和国只有1个国家党,即马拉维大会党;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最高权力,是武装部队总司令;恩瓦齐·海斯廷斯·卡穆祖·班达博士为终身总统;总统任免内阁成员、议长、陆军司令官、总检察长、首席法官等,并有权随时召集议会开会或宣布其休会、闭会和解散;议会由总统和国民议会组成;经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报经总统批准、同意后始为正式法律;内阁由总统领导,部长、副部长和国务秘书由总统从国民议会议员任命;总理亦可任命其他人为部长、副部长;一经任命,即为国民议会议员;议会有权修改宪法;修宪草案在国民议会的二读和三读中均须以全体议员的2/3多数票表决通过,再呈总统审批。宪法对各个国家机构的规定较为明确,而对公民权利义务规定较少。

马拉维共和国宪法

1966年7月6日,马拉维独立2周年时颁布,后经多次修改。共9章96条。宪法规定: 马拉维是民主共和国。建国的四大基石为:团结、忠诚、服从和纪律、遵守联合国宪章。共和国只有一个国家党即马拉维大会党。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最高权力,且是武装部队总司令。宪法规定恩瓦齐·海斯廷斯·卡穆·班达博士为终身总统。总统任免内阁成员、议长、陆军司令官、总检察长、首席法官等。有权随时召集议会开会和宣布其休会、闭会。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议会由总统和国民议会组成。国民议会为马拉维共和国的立法机关之一,与总统共同构成共和国议会。国民议会每届任期5年,议长由总统从议员或其他人士中任命。副议长1人或多人,可由总统任命,亦可由议员推选。议会设秘书1人,为国家行政官员,负责管理议会的日常事务。国家法律须经国民议会通过和总统批准,若总统不同意国民议会交来的法案,须退回国民议会复议,国民议会再次通过后,仍须报总统审批,总统应于收到法案21天内表态即同意或解散议会。法律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后方才生效。对于财政法案,非经财政部长建议,国民议会一般不予审议。国民议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在总统指定的时间、地点召开。1/4议员出席即可开展立法活动,通过普通法案有出席者的半数赞成即可。修宪法案需获全体议员2/3的赞成票。若国民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统便在该法案通后3天内解散议会。内阁由总统领导,部长、副部长和国务秘书由总统从国民议员中任命,亦可任命其他人为部长、副部长,一经任命,该人即为国民议会议员。该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叙述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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