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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马关条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是日本在西方列强支持下在“甲午战争”后强加于中国的又一个不平等条约。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派直隶总督李鸿章为钦差大臣同日方代表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在日本马关谈判,李鸿章无条件地接受了日本的要求,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内容包括:①中国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②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和澎湖列岛给日本。③赔偿军费2万万两白银。④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4个通商口岸,日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⑤允许日本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和工厂,并输入各种机器。条约中还规定,为保证中国履行条约,日军暂时占领威海卫。次年,又根据条约有关规定订立《通商行船条约》,日本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马关条约》是继《南京条约》之后,中国和外国签订的危害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的签订使中国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马关条约

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清政府议和全权大臣李鸿章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日本马关签订的条约。共11款,附有《另约》、《议订专条》各3款。主要内容是:(1) 中国承认朝鲜完全自主;(2) 中国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3) 赔偿日本军费2万万两;(4) 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5) 允许日人在中国通商口岸任便设立领事馆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6) 片面的最惠国待遇;(7) 中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汉奸分子。

马关条约

清政府与日本签定的不平等条约。原名《马关新约》,又称《春帆楼条约》,中国称《中日讲和条约十一款》。中日甲午战争,以清军失败而告终。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派钦差大臣李鸿章及其子李经方与日本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交大臣陆奥宗光在日本马关(今下关)春帆楼签订中日和约,共十一款,另附《另约》和 《议订专条》。该约主要内容是:中国承认朝鲜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家,凡有损其独立自主之规定,“嗣后全行废绝”;中国将辽东半岛及其所属诸岛、台湾全岛及其附属诸岛、澎湖列岛割让日本; 中国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二万万两,分八次交清;中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准日本在上述口岸设立领事馆,并准日本轮船从中国内河进入上述各口岸搭载行客,购运货物;日本臣民可在中国通商口岸投资设厂,输入机器,只交所订进口税,日本在中国制造的一切货物,免交一切杂税,等等。1896年7月21日,根据该约第六款规定,订立了《通商行船条约》,日本取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马关条约签订后,加剧了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俄、德、法三国出面干涉,迫使日本退还辽东半岛,清政府向日本交付三千万两“赎金”。同时,加深了民族危机,使中国人民进一步沦入半殖民地深渊,激起了全国人民特别是东北地区和台湾人民的抗日高涨。

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Maguan tiaoyue

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95年1月 (光绪二十年十二月) 旅顺失守后, 清政府派张荫桓、邵友濂为代表, 赴日求和。日方拒绝与张、邵谈判, 公开指定要李鸿章充当全权代表。清政府被迫接受,并于3月14日派钦差头等全权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及其子钦差全权大臣李经方赴日。谈判中李虽一再乞求减轻勒索, 为日拒绝。4月17日在日方胁迫下, 李鸿章与日本全权代表、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外务大臣陆奥宗光在日本马关(今下关)春帆楼签订此约。凡11款, 附有 《另约》、《议订专条》。条约规定:
❶中国承认朝鲜国完全“独立自主”;
❷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和澎湖列岛给日本;
❸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分8次在7年内交清;
❹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日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 日本政府可在通商口岸设领事官及租界地;
❺允许日本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工厂, 产品运销中国内地时, 只按进口货纳税, 并准在内地设栈寄存;
❻双方交换俘虏, 中国即行释放日本军事间谍及因间谍嫌疑被逮捕的日本人, 并不得逮捕为日军效劳的汉奸;
❼为保证中国履行条款, 日军暂驻威海卫。该约使中国丧失领土之多、赔款之巨、损害主权之重, 均创 《南京条约》 以来的纪录, 极大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化的程度。

抗击日军入侵的台湾高山族人民

☚ 威海卫战役   三国干涉还辽 ☛

马关条约

原称“马关新约”。又称“春帆楼条约”。日本强迫清政府订立的结束中日甲午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议和全权代表李鸿章与日本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在日本马关(今下关)春帆楼签订。凡11款。主要内容:1.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2.中国割让辽东半岛、澎湖列岛和台湾岛及附属各岛屿给日本。3.赔偿日本军费2万万两白银;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四个通商口岸,日船可以沿河驶入以上各口;5.可以在通商口岸派驻领事;6.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7.允许日本在中国通商口岸任意设厂,产品远销内地,免交内地税。通过此约,日本军国主义势力迅速膨胀,挤进了帝国主义列强的行列,同时,战争赔款,大大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而清政府大借外债,则使外国侵略者得以通过侵略性的政治贷款进一步控制中国。条约允许日本在中国设厂,适应了列强资本输出需要,列强根据“利益均沾”的片面最惠国待遇,在中国“合法”地经营了许多轻工业和重工业的企业,对民族工业进行经济压迫,直接阻碍中国生产力的发展。中国领土的完整进一步遭到破坏,中国的半殖民地化和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

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

原名 《马关新约》,又名 《春帆楼条约》。日本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日甲午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95年4月17日,李鸿章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日本马关签订。共11款,附有《另约》、《议订专条》。主要内容: 一、清政府承认朝鲜完全“自主”; 二、中国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 三、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2万万两; 四、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日本得在各口岸设领事馆;五、允许日本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工厂; 六、交换战俘; 中国不得逮捕为日本服务的汉奸分子。次年又根据该约有关规定,签订了《通商行船条约》,承认日本在中国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和领事裁判权。《马关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本形成。

☚ 中日甲午战争   三国干涉还辽 ☛

马关条约Sino-Japanese Treaty of Shimonoseki

原名马关新约,为结束中日甲午战争,日本强迫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94年日本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中国战败,1895年4月17日中国清朝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日本马关(下关)签约。条约正文共11款,附有“另约”、“议订专条”各3款。主要内容是:(1)中国承认朝鲜完全“自主”;(2)中国割让台湾全岛及附属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3)中国赔款日本军费白银2亿两;(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5)允许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任意设立领事馆和工厂,自由经营各种制造业及进口各种机器;(6)日本输出给中国的商品或由中国出口的商品,在中国内地不纳税。条约签字后,由于俄、法、德三国出面干涉,日本不得不放弃对辽东半岛的要求,但作为交换条件,中国须向日本支付白银3000万两。马关条约开了帝国主义在中国享有投资设厂权之先,标志着帝国主义对华侵略由商品输出进入资本输出为主的阶段。同时,紧随日本之后各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掀起了划分势力范围的狂潮,从此中国社会经济的殖民地化更加深了。

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

原名《马关新约》、又名《春帆楼条约》。日本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日甲午战争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十一年(1895)三月二十三日、由清政府钦差头等全权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与日本全权代表、首相伊藤博文在日本马关(今下关)春帆楼签订。该约共十一款,附有《另约》、《议订专条》。主要内容有:
❶中国割让台湾全岛及全部所属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
❷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二万万两;
❸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
❹允许日人在中国通商口岸任便设立工厂、输入机器, 日本在华制造的一切物品得免征各项杂税, 所有日货可任便设栈寄放。该约的签订方便了帝国主义对中国进行资本输出与商品输出, 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 加剧了中华民族的危机。

☚ 中美华工条约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

马关条约ma guan tiao yue

Treaty of Shimonoseki (1895)

《马关条约》

Treaty of Shimonoseki(1895年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的结束甲午战争的不平等条约)

马关条约

原名《马关新约》。日本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日甲午战争的不平等条约。由清政府议和全权大臣李鸿章与日本首相伊滕博文,于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马关(今下关)签订。条约全文共11款,附有《另约》、《议订专约》各3款。主要内容为:(1)中国承认朝鲜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2)中国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3)台湾一省,应于本条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换清楚。(4)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二万万两;(5)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日船可沿内河驶入上述各口岸搭客装货, 日本政府得到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6)日本臣民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设立工厂、输入机器,只交所订进口税, 日本在华制造的一切物品得免征各项杂税。该约是继《南京条约》之后又一个苛刻的不平等条约,大大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化和民族危机。条约签订后,于同年6月2日,清政府委派李鸿章之子李经方为割台专使,在基隆海面的日舰“西京丸”上与日本驻台首任总督桦山资纪办理割台手续。此后,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达半个世纪之久。

马关条约

原名《马关新约》又名《春帆楼条约》。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的关于结束甲午战争的不平等条约。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三月二十三日,清政府钦差头等全权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和钦差全权大臣李经方同日本全权代表、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务大臣陆奥宗光在日本马关(今下关)春帆楼签订。共十一款,附有《另约》、《议订专条》。主要内容为:中国承认朝鲜完全“自主”;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二万万两;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日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日本人可在中国通商口岸任便设立领事馆和工厂,并得输入各种机器。次年又根据本约有关规定,订立《通商行船条约》, 日本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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