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香港证券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香港证券条例 香港证券条例即香港法例第333章。1974年12月发布,1981年修订。全文共分13节149条,三个附件。第1节前言,规定本条例的名称、解释、若干交易的例外规定、有关法人团体的定义以及证券利益。第2节证券监理专员和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规定证券监理专员的任命、权力、职能、职责和印章,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建立、成员、主席和副主席、会议、职能、规则和权利,以及有关监理专员和监察委员会的其他事项。第3节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建立和使用证券交易所名称及证券买卖的限制,对证券交易所的进入和搜查、勒令关闭、批准注册、撤销批准和暂停交易以及对撤销批准等的上诉。第4节香港证券交易所联会,规定联会的建立、联会理事会及其主席、副主席、理事代表,理事会的会议、职能和权力。第5节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规定纪律委员会的规章、权力,诉讼费用、罚款追索、聆讯证据,纪律委员会、证人、事务律师和法律顾问的豁免权、证人的开支、程序规则和纪律委员会命令的格式及证明。第6节证券商、投资顾问和代表的注册,规定证券商、投资顾问、代表的注册,注册证书的授予,董事,注册前缴付的保证金,注册拒绝、更新注册,注册证书的撤销和暂停生效,上诉,豁免,虚伪陈述的犯罪行为等。第7节记录,规定若干应置备证券登记簿的人,应给予监理专员的若干通知、辩护及监理专员要求提供某种资料及登记等副本的权力。第8节证券交易,规定证券商的出价、访问、签发成交单据,不得从事买卖特权或远期交易,应向客户提供某种资料,禁止的若干陈述,若干利益的揭示,禁止卖空,证券文件处理等。第9节帐目和核数,规定证券商应保存的帐目、收受的若干款项应付入信托帐户、信托帐户的款项不得用于偿付债务、不受影响的索偿权和留置权、核数值的委任和任命、财政年度、核数值的报告书和权力,帐册、帐目和记录应按要求出示,毁坏、隐退或更改记录或将记录及其他财产递送境外均属犯罪行为。第10节赔偿基金,规定赔偿基金的设立,组成赔偿基金的款项,应存入银行帐户的款项,赔偿基金帐目、证券交易所按成员交存保证金,得将银行帐户中的结余金额用于投资,保证金在若干情况下的发还,赔偿基金的补充、支付,对赔偿基金的索赔要求,监察委员会得增加关于索赔金额的权力,善意合伙人等在赔偿基金方面的权利,联会理事会关于索赔要求的权力。确立对赔偿基金索赔要求的法院诉讼程序,法院确立赔偿要求的指令方式,监察委员会就赔偿基金的支付代任承受索赔人的权利,索赔基金不足偿付索赔要求或索赔金额超过应付总额时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在证券交易所清盘时退还借款的权力。第11节检查和调查,规定检查注册人和其他人的簿册、监理专员调查证券交易的权力、对若干事项的调查、扣押被信为与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的文件和物品,督察的调查、查向记录、报告,机密消息、调查费用、有关证券的簿册的隐匿,监察委员会得作出的若干命令。第12节不正当贸易惯例的防止,规定虚假市场和交易、使用诈欺或欺骗手段、固定证券价格限制、虚假或导致误解的陈述等犯罪行为和罚则、提起诉讼和支付赔偿金的责任。第十二A节内幕买卖,规定内幕买卖的发生、罪责及审裁处的成立、调查和权力。第十三节杂项规定,规定禁止使用“证券经纪”、“包销人”等名称,投资顾问合同,法院得作出若干指令,其他犯罪行为,董事等的责任,监理专员对违反本条例的若干罪行得提起控诉,对附表和若干指定的款额的修正。条例的第一附件关于出价购置证券所应履行的要求,第二附件关于出价处理证券所应履行的要求,第三附件内幕买卖审裁处。 ☚ 香港普通债券及证券条例 台湾证券交易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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