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实施的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律。基本法以宪法为依据,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方针,把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其主要内容包括序言,总则,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和修改和附则,共9章,160条。此外还有3个附件:(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系统阐述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但这些方针政策仅仅体现在外交文件上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长久地发挥法律效力。而且在 《中英联合声明》 中中国政府也曾郑重地作出过承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并上述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因此,香港应该有一部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符合 《中英联合声明》 的原则,并从香港的具体实际出发的根本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是过渡期内必须完成的一项最重要的工作。 邓小平1987年4月16日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的讲话中指出: “我们的 ‘一国两制’ 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作出一个范例。所以,这个基本法很重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5页)就在这个讲话的三年后,基本法诞生了。 对于怎样制定这部 《基本法》,早就成竹在胸的邓小平讲述了几条原则性的建议: 第一,基本法不宜太细; 第二,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全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 第三,不赞成立即实行普选,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 第四,香港的事务全由香港人来管,这是不行的,中央政府也要管一点。 根据邓小平的讲话,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历时4年零8个月,起草了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决定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分9章160条,还包括三个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指出: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7月1日起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繁荣和稳定,从香港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出发,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的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香港原有法律仍然保留。中央人民政府只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和外交事务,但负责香港军事防务的军队不干涉香港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香港地区自己发展需要,不用上缴中央政府。可以发行货币。港币继续在香港流通,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政策。保持自由港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除法律规定的外,不征收关税。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详尽地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1997年7月1日以后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各种具体政策,规定了遵循 “一国两制” 方针所必须采取的政策原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大法,也是保持香港繁荣与稳定的根本措施。 ☚ 中英联合声明 台湾特别行政区 ☛ 000007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