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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加拿大制定的关于华人入境的法令。次年付诸实行。主要内容是:(1)内阁会议随时有权制订新条例以决定何种人可以进入加拿大,何种人则不得进入加拿大。(2)内阁有权以四种因素(第一个因素即国籍、人种、职业、阶级或来自地区)为准则去限制或禁止哪些人不得进入加拿大。(3)已加入加拿大国籍的华人,可申请妻子和21岁以下子女以及65岁以上的父亲和60岁以上的母亲移居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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