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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台湾当局1990年11月为整顿日渐恶化的治安状况而采取的一项治理措施。具体内容是:根据台湾当局当时颁布的“台湾地区理发、视听、歌唱及浴室业管理规则”,对11种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加以限制,规定不得超过凌晨3时,违者轻则罚款,重则断水断电。这11种行业是: 宾馆、电玩业、KTV、MTV、三温暖、按摩院、观光理容院、戏剧院、歌剧院、夜总会和电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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