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音乐教师的编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音乐教师的编制 音乐教师的编制合理、充分的师资配备,是完成音乐教学任务的必要条件。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规定:乡(镇)以上的小学(含有条件的村小)、初级中学、高级中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都应设专任音乐教师。规模太小、无法设专任音乐教师的学校,应有固定的人兼教音乐课。在执行关于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编制和工作量规定的范围内,音乐教师的配备,应顾及艺术教学的特点,适当放宽比例。城镇小学教学班与音乐教师配备的参考比例为1:0.16;农村为1:0.14。初级中学教学班数与音乐教师配备的参考比例为1:0.10。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校的音乐选修课教师配备可由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或者音乐选修课的课时及本校实际,确定适当比例。学校音乐教师的编制必须保证专门使用,不准挪用或挤占。对暂时不具条件配备音乐专任教师的学校,地方教育部门或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合理解决本地区和本校的音乐教师缺额问题。可按区域设立音乐中心教研组,在邻校间开展相互协作,交流授课,或聘用校内外有音乐专长和教学能力的其他人员兼职等,以使音乐教育正常进行。 ☚ 地方教育部门中的音乐教学业务管理 音乐教师的学历及业务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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