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先予执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为解决原告的生活困难或者为维持其生产的正常进行,裁定被告预先向原告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制度。先予执行是为及时、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一项诉讼制度,具有预决性、执行性、程序性等特性。首先,先予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之前实现了未来判决中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对于以后的判决来说具有预决的意义。其次,先予执行需要被告预先作必要的给付,并适用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具有执行的性质。再次,先予执行虽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但先予执行的裁定并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实体权利义务仍然需要以判决或者调解方式来确定,因而先予执行仍属程序性的制度。 先予执行的适用,必须以具备法定条件为前提,并且要对义务人的利益加以适当考虑。并非一切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仅适用于下列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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