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为控制私营银行于1940年8月颁布实施的法规。共10条。主要内容为: 银行吸收普通存款时应有20%的准备金率,并将存款转存中国银行等四大银行中任何一行; 银行发放贷款应以投资生产建设事业及联合产销事业为原则; 其承做汇往口岸汇款应以购买日用必需品及抗战必需品的款项为限; 银行不得直接经商或囤积物品,不得以代理部、贸易部、信托部等名义自行经营或代客买卖; 财政部得随时派员检查银行账册与库存状况等;凡违反上述办法者,处以3000至10000元或50%营业额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