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机构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 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