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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封建社会,在罪犯面部、臀部或其他部位刺刻标记,发配边远地区充服劳役或军役的刑罚。
重者终身不释。所刺内容、所刺身体部位及所刺形状,多以犯罪轻重而有别。始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936-944),宋时参用其刑,凡应发配者,充作军籍,重者刺字于面部,偷盗之类较轻刑刺环于耳后,徒流罪方形,杖罪圆形。元、明、清均有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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