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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隐名代理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隐名代理案

隐名代理案

案发于1918年春,江西省子地有甲商号,将货物运往丑地,托乙代卖。乙将货物卖给丙商号,丙商号就以乙的名义登入帐簿。乙即刻返回子地。甲商号于是托丁接替乙代卖。然而丙商号以甲商号后来运到丑地托丁代卖的货物与前批货物系同一记号(系货物名号,并非商号)为由,将该货提取。甲商号起诉,说丙商号不应擅自提取其托丁代卖的货物,丙商号应交出这批货。又说乙卖给丙商号的货物,丙商号还未付钱,也应按价交付。而丙商号则声称,乙是甲商号的代理人,他们已经预支给乙一笔钱,而现在前后提取的两批货,加起来也不值这笔钱,故甲商号应退还一笔钱。初审对本案有两种说法。第一说认为,乙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甲商号代卖货物,这一点丙的帐簿里记得很清楚。因此,甲商号与丙商号之间并无何等法律关系,甲商号和丙商号均应与乙交涉。甲商号不能对于丙商号要求偿还卖价,丙商号也不能对于甲商号请求偿还向乙预支之款。只有丙商号提取甲商号托丁代售的货物,应该交还甲商号。第二说认为,商业行为的代理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其行为是代表本人的,但不管相对人知道不知道代理人是代本人而行为的,均应对于本人发生效力。只是在相对人不知道其(代理人)在代本人而行为时,只得向代理人请求履行罢了。因此,乙虽然没有明示其代甲商号卖货,但他卖货支款等行为,均应对甲商号发生效力。所以,乙代卖的货物,如果丙商号尚未付钱,甲商号可以直接向丙商号请求履行;如果丙商号已经付钱并有预支费,丙商号也可以直接向甲商号请求履行。以上两种说法孰是孰非,高等审判厅难以确定,只得转呈大理院解释。最后,大理院对此案解释如下:“此案须先辨明乙之性质,才能加以断定。如果乙为牙行性质,则除该方有特别习惯可以依据外,乙与丙商号的行为不能直接对甲商号发生效力,甲商号托丁代卖的货物,纵使与前货同一记号,丙商号也不能擅自提取。如果乙为代理商或普通代理人性质,则乙与丙商号的行为,(该地方又有代理人不明示本人名义也能对于本人生效的习惯)即应直接对于甲商号发生效力。丙商号擅自提货的行为,是否正当,虽不无考虑的余地,但就其可以向甲商号请求交货这一权利来看,甲商号自然不得借口反抗。至于货物和预支之款,也要看乙的性质和他代理的权限如何,不能简单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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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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