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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泰和律令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泰和律令

泰和律令

金代章宗时所定《泰和律义》与《泰和令》 的合称。金初法制简易,主要沿用习惯法,称为“旧俗”。金熙宗皇统五年(1145年),始“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编成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名为《皇统制》,颁行中外。金章宗完颜璟时,正值金国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极盛期,而章宗也是金朝皇帝中汉化最彻底的一个。在他即位的第二年,明昌元年(1190年),就以制、律混淆,仿宋制,设置详定所,作为专门编修法律的机构,以审定、编修律、令。明昌五年,在参用金朝制条的基础上,“取《刑统》疏文以释之,著为常法,名曰《明昌律义》。”当时宰臣仍认为不完善,要求进一步将其他相关法规通定后,再统一颁行。这样,又在大理卿阎公贞的主持下,重修新律。至泰和元年(1201年)新律完成。共十二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篇目与《唐律》完全相同,《金史·刑志》也说它“实《唐律》也”。但在内容上改动很大,条目损益颇多,“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定名 《泰和律义》共五百六十三条,三十卷; 又定令二十九篇,名曰《律令》,分二十卷,《新定敕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于泰和二年五月,正式颁行,全称《泰和律令敕条格式》。这次立法,历时十二年之久,编删审校数次,可谓慎重缜密,其中,《泰和律义》 堪称金代最完整的法典,对元代立法有较大影响,原文已失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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