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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隋唐军事法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隋唐军事法制

隋唐是中国封建军事法制高度发展时期。隋朝改变了军民分户编成的办法,广大人民都得服兵役,从而扩大了兵役的来源。隋在继续实行“府兵制度”的同时,更加完善了宿卫制度。隋文帝开皇年间设立十二府,即左右卫府,左右武卫府、左右武侯府、左右领府、左右监门府、左右领军府。其中有四个称卫。大业三年(607年),隋炀帝将原来十二府全部称卫,加上扩充,共为十六卫。宿卫工作重点是内卫,左右卫随时侍从皇帝;左右备身、左右监门专掌侍卫左右与宫殿门禁。隋炀帝强化中军,使中外军相互制约。但是,由于内外卫和中外军的矛盾,使隋朝府兵制陷入了不可解脱的矛盾之中。随着战乱的发展,各地府兵渐渐失去了控制,终于与王朝一道崩溃。唐初,府兵制得以恢复和发展,进入全盛时期。唐太宗贞观十年(636年)确定折冲府由折冲都尉统领,左果毅都尉为副。建军方略是:以府兵为中外军的核心,府兵以关中为核心,关中又以京兆府为中心。这当中体现了居重驭轻的策略。府兵分为上、中、下三等。武则天时改设过特等府。府下分别为团、旅、队、火;凡是征调府兵必须有皇帝命令。各卫大将军不得擅自动兵,各军府长官凡是发兵也都要有中央机关据皇帝命令颁发的鱼符为凭证,并经勘合才可动兵。唐朝府兵的后勤给养,除战马及重兵器由国家供给外,其余一律自备。隋唐时期军事法内容丰富,包含有关于宫庭、皇帝警卫,州镇城戍与关津要塞保护及国防、边境保卫的法律规定;关于皇帝掌握军队的法律规定;关于将士违反军令,破坏军需供应、作战物资保障,和逃避兵役等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专门惩戒军人违反军纪的特别制裁规定。隋唐军事法制建设日趋成熟,编制体制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化,征兵、服役、操练、宿卫、守边均有法律规范,强调以法严惩贻误战机的犯罪。立法以王朝标准法典为主,以单行专门法规为辅,令、格、式形式多样。军事法适用,多以罪名定刑罚,很少有调整军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定。隋唐时期军事法对后代及同期其他封建国家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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