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发行边币的训令抗日民主政权的金融法规。1941年2月22日发布。规定:(1)陕甘宁边区自1941年1月30日停止法币在边区内流通后,于2月18日由边区银行发行1元、5元、10元的边币。使边币成为唯一的边区通货本位,使人民免受法币狂跌的损失。(2)边钞发行量是有限制的,有保证的。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与边区土产量来决定发行数量,不受国内外金融之牵累。它以边区的盐税货物税作保证。(3)从法律上严防惩治以黑市压抑边钞或提高物价之徒。目前人民如向边区外购买必需品者,经政府核准可以兑换法币,以便利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