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追索
票据债务人在票据遭拒付时被追索的责任因一定的原因而得以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免受追索:(1)出票人和背书人在票据上加注“免予追索”或类似免责文句。《英国票据法》允许汇票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加注免责文句,以免除或限制其对持票人的偿还义务。 凡票据上加注了此类文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背书人就丧失追索权,即票据被拒付时,不得向作免责文句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进行追索。但《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出票人只可免除保证承兑的责任,而不能免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 任何免除其保证付款文句的记载视为无记载。(2)持票人未在法定的时间或票据规定的时间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3)票据发生拒付后,持票人未在法定的时限内发出拒付通知或作成拒绝证书即丧失追索权。但《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发出拒付通知者并不丧失追索权,只对其因怠于通知而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4)持票人未在法定时限内行使追索权,因时效的届满而丧失追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