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
亦称“募役法”、“雇役法”。 王安石新法之一。徭役制是封建制的组成部分。 王安石变法前,人民要轮流到各级地方政府去服“职役”。职役有多种形式,如看管和运送官物、为乡里督催赋税、供衙门劳役驱使、追捕盗贼等等,这些差役都是不给报酬的。实际上大官僚大地主有免役特权,这些差役都落到自耕农、中小地主和佃户身上。宋时职役负担沉重,仁宗时屡议改革,若干地区曾试行输钱免役。 王安石于熙宁四年(1071)废除了这种徭役制度,改行募役法。各种职役都出钱募雇,发给应役者一些“禄钱”(又称工食钱),费用按户等高下分担,称为“助役钱”,原有免役特权者也得按其户等和田产数出助役钱。 先在京畿内试行,取得成效后,普遍推行。这样就减轻了中下层人民的负担,但仍有官府假借名义科派差役,多征役钱、克扣雇值等弊。 守旧官僚及大地主因新增负担,坚决反对。司马光于元祐元年(1086)恢复差役法,但免役钱仍未完全废除。 以后役法变动不定,南宋仍行差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