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免役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免役法 也称“募役法”、“雇役法”。 宋代改差役为募役的役法。王安石新法之一。 王安石任相后,于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制定免役法,第三年向全国公布实行。主要内容有:(1)原来衙前、里正等各种差役,不再由民户轮流充任服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服役;(2)诸州县每年预计募役费用定额,由管内住户按户等商下分摊,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形势户,以及女户、未成丁户、僧道户都要依户等交纳;(3)在所需费用定额之外,还多收百分之二十,称为免役宽剩钱,发生严重灾荒时,不向民户征收役钱,由免役宽剩钱中支付。 免役法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平民的劳役负担,促进了生产发展。但因触动了官户、形势户、大地主的利益,遭到守旧派的强烈反对。 司马光当政时基本上取消了免役法,恢复了差役制。到南宋时,免役法完全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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