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作拒绝证书背书
背书人在背书时加注“免作拒绝证书”或类似文句的一种背书。 其目的在于解除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必须作成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拒绝证书的责任。《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允许作这种背书。持票人向作此背书的背书人追索时不需提供拒绝证书。免作拒绝证书背书与出票时记载免作拒绝证书不同。出票时有此记载,则对所有在汇票上签字的人均有效,即向任何背书人及出票人追索时均无需作拒绝证书,如果持票人无视此记载作成拒绝证书,则作成拒绝证书的有关费用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而背书时有此记载,则仅对该背书人有效。 持票人如仍作拒绝证书,则有关费用仍可向除该背书人以外的其他背书人及出票人索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