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活动限制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限制从不同角度分析具有不同含义。从金融监管当局对各个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的角度讲,是对银行业务活动的某种限制问题;而从一国金融制度结构模式角度讲,则是一个业务分工制度的全局性问题。它涉及到下列因素: ❶长期性金融业务和短期性金融业务的选择问题; ❷银行业务与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选择问题; ❸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持股及人事结合的限制问题; ❹商业性金融业务与政策开发性金融业务的分离或结合问题。这些就是专业化银行制度和综合化银行制度所涉及的问题。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银行在从事业务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如美国、日本、英国和加拿大以及多数发展中国家,严格划分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限制,禁止商业银行参与证券发行业务。美国和日本还严禁银行从事担保业务。但有的国家对于银行可从事的业务限制不多。如联邦德国的信用机构,不论哪一类,除极少数外,可作包括长短期放款,证券和投资交易的各种业务,并与工商企业有着特殊密切的关系,被称为全能银行。一些国家禁止银行本身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但允许通过银行执股公司、信托部或其他附属机构从事这些业务。一些发展中国家将银行划分为综合性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对其能从事的业务活动加以不同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