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于1996年12月9日制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共18条,对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暂分7种: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和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以及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自身申报业务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工作等均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