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能力❶又称“主动遗嘱能力”。古罗马中,立遗嘱能力、遗嘱继承能力、作遗嘱证人能力的总称。 ❷现代民法中仅指立遗嘱的能力。即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是,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丧失行为能力时,其已经设立的遗嘱的效力一般不受影响。参见“主动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1) 在罗马法律中,指参与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包括立遗嘱的能力; 根据遗嘱而收益的能力; 遗嘱证人的能力。(2) 在现民法中,指公民设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 遗嘱的有效条件 被动遗嘱能力 ☛ 000067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