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举报制度
行政监察系统设立人民举报机构,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工作人员的制度。 人民举报制度规定,知情者不分年龄、性别、职业、党派、地区、国籍,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和弄权勒索等行为。均可以各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站对举报人保密,对能否立案甄别和立案查处的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站具有一定的办案权力。 举报站的立案、销案及其工作人员能否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受到由人民代表和民主党派人士组成的“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人民举报制度,有效地将群众监督引入行政内部的监察体系之中,创造了一种国家制定法律和法规,群众依法进行监督和检举,专门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新格局。 我国第一个人民举报站于1988年7月2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