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及立法原理英国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的著作。1789年出版。第一章明确宣称,功利原则是它的基础。它所谓的功利原则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即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在此基础上,作者全面论述了他的道德与法律方面的功利理论。他认为, 自然把人类置于“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才能指出人们应该做什么,和应该怎样做。趋乐避苦是人人共有的自然本性。因此,一切行为的善恶标准就在于人的苦乐感觉,快乐就是善,痛苦便是恶。快乐和痛苦不仅提供了审查法理学所需要的价值标准,而且也指出了人类行为的原因,揭示了人类行为的“因果链条”;不仅立法者可以巧妙地利用它制定控制人类行为的法规,而且伦理学家也可以借助它确立道德的原理和原则。提出了“最大多数最大幸福”的理论观点,认为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完全是快乐而没有痛苦,就是最大幸福;社会上的大多数人都争得了这种幸福,也就达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了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目的,法律禁令和道德要求按其功能都只是手段。法律利用的是惩罚和人们避免痛苦的心理,道德利用的是赞赏和人们追求快乐的心理,两种产生的共同结果都是功利。论述了动机与效果的关系问题,特别强调效果的重要性。认为不应该根据动机而应该根据效果来判断行为的善恶性质。动机只是心理和主观领域中的意图,好的动机改变不了行为的恶;反过来也一样,坏的动机也改变不了行为的善。另外,书中还对法和私人伦理作了区分。全书所阐发的功利主义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是很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