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贷款加息对过期不还的贷款加收利息,是我国为防止银行贷款被挤占挪用,促进企业合理、节约地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规定。我国1955年曾规定过过期贷款加息,1971年国务院又下达文件取消逾期贷款加息的规定。1980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 (80) 银计字第19号文 《关于几种贷款加收利息的规定》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80年4月1日起恢复逾期贷款加息的规定,其范围包括: 工业超定额贷款、物资供销贷款、商品流转贷款 (粮食商业和食品公司的商品流转贷款除外)、国营农业贷款、集体工商业生产贷款,大修理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中短期专项贷款、结算贷款。逾期贷款的确定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❶超过原贷款借据规定的期限的。 ❷超过转期贷款期限的。 ❸结算贷款在调整日不能收回的。 ❹规定有分期还款期限未按照期限归还的。以上几种情况均加收利息20%。后来,有些地方省市把逾期贷款的加息由20%提高到30%,针对此种情况,1990年2月12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90) 33号文《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 的精神,逾期贷款加息幅度由30%下调为20%,从1990年2月1日起执行。以后虽经多次利率调整,此幅度仍按20%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