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
通常也称作不按期履行。经济合同规定了履行经济合同的时间界限,是衡量经济合同是否履行及是否追究当事人迟延履行责任的标准。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称为迟延履行。迟延履行的构成要件是: (1) 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须履行为可能。(3)债务已届履行期。(4) 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即债务人对迟延履行具有故意或过失。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有:(1) 债务人应赔偿因迟延履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包括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2) 债务人对因不可抗力而致的损害,也应负责,即使该不可抗力造成给付不能,债务人也应当向债权人赔偿损害。但债务人如能证明即使未迟延履行,该损害也不免发生,即该损害的发生与迟延履行无因果关系,债务人对此可以免责。(3)迟延后再继续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3项规定,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为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原因之一。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后,债务人并不能免除其履行义务。只要继续履行仍有可能,债权人则有权请求其继续履行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