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禁广告
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发布的为广告法和其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刊播的广告。在我国违禁广告表现形式主要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的广告; 使用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称的广告;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 妨碍社会安定和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广告;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的广告;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广告;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广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广告。对发布违禁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