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货物及其监管
由国外起运,在中国边境不论换装运输工具与否,通过中国陆地继续运往国外的货物。我国政府明令禁止从中国陆地过境的货物主要包括: 来自或运往我国与之停止贸易国家的货物,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和烈性毒气以及国家法令禁止的其它货物。爆炸物品经特殊批准过境时,货物代理人除应向海关交验规定的单证外,还必须交验海关总署签发的《特准过境货物许可证》。进、出境地海关凭该许可证核查放行。过境货物经铁路进境的,由边境车站或货物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同时递交“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单”(包括原报关单和技术证明)、“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交接单”、“货物装载清单”,经海关查验单货相符后,即在运单上签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将货物装载清单封入关封,交铁路负责带交出境地海关,经出境地海关核对单货相符后放行。由海运进境经铁路联运出境的,货物代理人应向入境地海关填报过境货物入境报单。海关核查后,将报单连同货物装载清单封入关封,交运输工具负责人带交出境地海关查核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