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换工
亦称农民(村)轮换工或亦工亦农轮换工。是始于1958年在部分工业企业实行的新的劳动制度。轮换工是有使用期限的非固定职工,来源于农村劳动力在使用期内到工业企业做工定期分批进行轮换。一般使用在某些劳动繁重,劳动条件艰苦,有毒有害的工种岗位。轮换工的工资、劳保福利等国家法规已有规定,也有的企业实行企业付出一定数量的劳保福利费用,由派出轮换工的县、乡统一大包干,统筹负责轮换工的病、伤、残、亡者费用(包括善后处理)。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必须在国家下达劳动计划指标范围内招收,必须与派出轮换工的县、乡签订劳动合同。轮换工的使用期限,一般三~五年为限,原则上到期辞退。轮换工的使用,缓解了某些脏、苦、累、险的岗位用工紧缺,有利于保护劳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有利于农村安排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发展,缩小城乡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