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路提点刑狱公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路提点刑狱公事差遣名。为监司官之一。 职源与沿革北宋淳化二年五月二日,始命诸路转运使各命常参官(朝官)一员为提点刑狱,专知纠察本路州军刑狱公事,是路置提点刑狱官之始(《宋史·太宗纪》2、《通考·职官》15《提刑》)。淳化四年十月八日罢,景德四年七月二十七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公事官;天禧四年正月二十四日,改为劝农使兼提点刑狱公事;十一月八日,又易为提点刑狱兼劝农使。天圣六年正月二十二日罢,明道二年十二月五日复置,其后迄南宋不废。绍兴三年正月三日至五年闰二月十二日,诸路提点刑狱兼提举常平等事(《宋诏令》卷160《罢提刑诏》、卷161《置诸路提刑诏》,《长编》卷95丙子、卷106戊午、卷113丙申,《宋会要·职官》43之20、23)。 职掌掌一路刑狱公事,察所部疑难不决案件、所系囚犯案牍覆审,每旬将本路所关押囚犯因由、审讯情状申报,如判决有不符事实者,移牒复勘。并兼劝课农桑、举刺官吏,南宋时兼催经制、总制钱(《宋诏令》卷161《置诸路提刑诏》、《宋会要·职官》45之42、《合璧后集》卷70《提刑》)。 品位文臣朝官,武臣閤门祗候以上、晓习法令人差充。大观三年定文臣知州资序朝臣充(《分纪》卷47《诸路提点刑狱》、《朝野杂记》甲集卷11《武臣提刑》、《宋会要·食货》49之25)。序位在转运使之下(京畿路提点刑狱例外)。转运判官或迁为提点刑狱(《宋诏令》卷162《罢同提点刑狱使臣诏》)。 编制一人。或以武臣为同提点刑狱公事(不常置)(《朝野杂记》甲集卷12《武臣提刑》)。 简称与别名❶提点刑狱。《长编》卷99戊寅:“诏纠察在京刑狱并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及州县长吏,凡勘断公事,并须躬亲阅实。”《宋诏令》卷161《置诸路提刑诏》:“今择官诸路提点刑狱公事云云,所至察视囚禁、审详案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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