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产生超额保险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❶基于投保人的善意而产生的超额保险。即投保人在未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不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而为超额投保产生的超额保险。 ❷基于投保人的恶意而产生的超额保险。即投保人明知或根据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该知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而为超额投保产生的超额保险。恶意超额投保的投保人一般是居心叵测,企图利用超额保险合同对保险人诈欺,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❸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成本投保,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 ❹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这种超额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善意超额保险相同。因为超额保险极易诱发道德危险,对保险事业的发展危害极大,所以各国的保险立法对超额保险合同均加以严格限制。首先,对重置成本保险的适用范围及保险的给付都有严格限制。其次,基于投保人的善意产生的超额保险合同,其超过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返还无效部分的保险费。再次,对恶意超额保险合同,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凡投保人意图以此获得不法利益的,保险合同全部无效。造成保险人损失的,恶意投保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