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时期1979—1983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对社队企业的发展方向、地位作用、经营范围、税收政策作了原则规定。1979年,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了这个《决定》。《决定》明确指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并且指出,“凡是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农村加工的农副产品,要逐步由社队企业加工。城市工厂要把一部分宜于农村加工的产品或零部件,有计划地扩散给社队企业经营,支援设备,指导技术。对社队企业的产、供、销要采取多种形式,同各级国民经济计划相衔接,以保障供销渠道畅通无阻。国家对社队企业,分别不同情况,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使社队企业的地位作用、发展方向、方针政策更加明确。1978年以后,在党关于农业、农村工作和发展社队企业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导下,安徽农村实施了多种形式的联户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出现了农、林、牧、副、渔一齐上,工、商、建(筑)、运(输)、服(务)大发展的局面。但由于对发展社队企业重要意义认识迟,贯彻中央关于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中受左的思想干扰,把刚刚起步的社队企业作为整顿的对象,社会上一度也认为乡镇企业以小挤大、以土挤洋、以落后挤先进,全省社队企业发展受到了不应有的影响和阻力。1982年,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放手发展、阔步前进”的方针。各地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定,进一步解放思想,调动了各级、各方面和广大群众发展社队企业的积极性,社队企业发展步伐加快。到1983年底,全省乡镇企业人数(乡村两级)发展到98.3万人,增长25%,总产值达到19.61亿元。从1979年到1983年,5年净增10.4亿元,平均每年增加2亿元,年平均增长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