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资源,一般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太阳能资源、空气、阳光等。而矿产资源又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及其他呈固体、气体、液体状态的矿产资源,再细分,能源矿产本身又包括: 煤、石油、天然气、铀等。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条例》规定征税的范围只包括矿产品、盐等。 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 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在形态上除包括固体盐外,还包括液体盐。 矿产品及盐的具体征税范围及税目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实施细则》及《资源税税目额表》。 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是: 盐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被取消,将盐作为资源税的一个目,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内,同时对盐征收一道增值税。 结合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实施增值税和规范增值税以后,有些产品一部分原有的税负要用资源拿回来的要求,将黑色金属矿产品、有色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甩转下来的收入,分别用征收铁矿石、有色金属矿石、非金属矿资源税的形式拿回来,从而适当扩大了征税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