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财政管理体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财政管理体制简称“财政体制”。国家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活动中,划分中央政权和地方各级政权以及财政部门和其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权力、财政收支范围以及组织原则、管理方式和机构设置等各项法规和制度的总称。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一项根本制度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事业财务管理体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行政财务管理体制等; 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则仅指预算管理体制。在中国,财政管理体制一般由国务院制定,财政部作补充规定。 财政管理体制自治区地方财政的管理体制。新疆地方财政由自治区、县(市)、乡三级财政组成。各级政府通过其预算筹集财政收入,分配财政支出。政府管理财政的职能部门是自治区财政厅、各县(市)财政局、各乡财政所。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新疆财政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管理。后来又实行分类分成分级管理,总额分级管理,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等管理体制。80年代起,先后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等管理体制。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从1996年起,增加和提高了两个上解市的上解基数和递增比例,并从自治区区本级调剂8亿元财力,增加了对60多个困难县(市)和13个地州本级的定额补助,有效地缓解了基层财政困难,基本保证了县(市)和地州财政的正常运转。 财政管理体制规定中央和地方及地方各级政权之间在财政收支管理权限上的划分、以及财政部门与国营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在财政、财务管理上的责、权、利划分的根本制度。广义上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及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等,但在实际工作的许多场合,仅指预算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m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指划分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国家同企事业单位之间在财政管理方面的职权及相应利益的制度,包括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文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其中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狭义指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是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预算收支和预算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 财政管理体制见“财政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规定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与国营企事业单位之间财政收支管理权与分配权划分的一项根本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等。其中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居于主导地位。 财政管理体制是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划分财政管理权限和财政预算收支范围的一项重要制度。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和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它是财政体制的主导环节。 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是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划分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国家同企事业单位之间在财政管理方面的职权及相应利益的制度。包括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文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其中,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即指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它是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预算收支和预算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习惯上把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称为财政管理体制。 ☚ 财政监督 财政平衡 ☛ 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简称“财政体制”。社会主义国家划分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权力和相应的利益的制度。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包括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其中国家预算管理体制规定了各级政府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是财政体制的核心。1978年以来,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 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方面,对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2) 在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关系方面,先后试行了企业基金方法、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利改税等;(3) 在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方面,把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供应制度由财政无偿拨款改为通过建设银行有息贷款,定期偿还,并推行投资包干制。为了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整个财政体制今后将进一步改革。 ☚ 财政补贴 财政体制 ☛ 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社会主义国家划分各级政权之间、国家同企事业单位之间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权力、财政收支范围和相应的利益制度。国民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国家税收管理体制、企事业财务管理体制、基建财务管理体制等。建国后至1978年底,按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程度划分,我国财政体制基本类型是: (1)集中型。财政收支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对地方实行“统收统支”。时间大体是建国初期、三年调整时期、1968年。(2) 放权包于型。在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下放财权、增加地方财力。时间大体是1958年、1971—1973年。(3) 集权和分权结合型。将相当多的财权集中在中央,对地方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或增收分成、或超收分成”等办法。大多数年份曾实行这种体制。(参见“财政体制改革”)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体制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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