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权利本身固有的性质,因此,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法律保护,但是,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是有条件的,权利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请求法院保护,法院才予以保护,否则,法院则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两种。
(1) 普通诉讼时效。是由《民法通则》 统一规定的适用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 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
(2) 特别诉讼时效。是 《民法通则》规定的只适用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民法通则》 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❶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❷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❸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❹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的期间均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又自愿履行的,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如果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翻悔的,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期限,亦即时间,是指能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终止 (即一定法律后果) 的时间。期限分期日和期间。期日是指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凡在观念上认为其不可分的时间,皆为期日。期间是指从某一时至某一时所经过的时间。凡以一定时间为起点,以另一定时间为终点,继续延长的时间,皆为期间,如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3个月,30天。可以说,期间是一期日与另一期日之间间隔的一段时间。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和约定期限。
❶法定期限,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期限,如诉讼时效期间,公民成年的期日。
❷指定期限,是由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定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期限,宣告死亡的期日。
❸约定期限,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它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的,故又称意定期限,如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对于期限的计算,由于期日是确定的某一时刻,因此没有计算的必要,而对于期间,《民法通则》 规定,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第二天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止。民法所称的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所称的 “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