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魏对考课法议久不决任官考核,历来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魏明帝深疾浮华之士,认为选人“莫取有名”,因为有的“名”,如“画地作饼”,并不副实。吏部尚书卢毓说:“今考绩之法废,而以毁誉相进退,故真伪浑杂,虚实相蒙。”明帝采纳其言,诏刘邵作考课法。刘邵作《都官考课法》七十二条,还有一份说明书。诏令百官议之。于是百官议论纷纷。崔林认为,“考课之法存乎其人”。要做到纲举目张,只有抓好任职的“大臣”,并不在于考课。杜恕以为,考课的急务是抓“州郡考士”,得出经验,形成“课州郡之法”;对于公卿及内职大臣,“亦当俱以其职考课之”。傅嘏以为,抓考课,是治末而非治本,建官均职,清理民物,是“立本”,循名责实,纠励成规是“治末”,以考课为先,就是“本纲未举而造制末程”,不先立本,没有多大作用。因此,议久不决,事竟不行。 司马光对此发论,要点是:(1)为治之要,莫先于“用人”,用人首先要“知人”,而知人甚难。其本在于“至公至明”。如果不公不明,“则考课之法,适足为曲私欺罔之资也”。(2)公明是“心”,即思想,功状是“迹”,即事迹。先正思想,再考事迹,思想不端正,考迹是搞不好的。“为人上者”(即上层统治者),“诚能不以亲疏贵贱异其心,喜怒好恶乱其志”,即做到至公,就能察觉百官的善恶,“虽考求于迹而察之在心”,不能“预为之法而悉委有司”。(3)如果凭亲疏好恶而为用人之进退赏罚,“考求其迹,则文具实亡而不能察”,即使定了善法、条规、文件,“安能得其真哉!”(4)所谓“为人上者”,不但是指君主,各级长官都包括在内,要求都用上述之道考察黜陟在下之人。(5)刘邵之法没啥作用,就在于其法“校其米盐之课,责其旦夕之效”,“不得其本而奔趋其末故也”。 总之,司马光强调,任人重于任法,至公先于考迹。这是司马光一贯的主张。他曾说过:“凡用人之道,采之欲博,辨之欲精,使之欲适,任之欲专。”(见《历年图·序》)他反对凭名声、资历、资格而用人,说这是“采名不采实,诛文不诛意”的做法,革除此弊,只有循名责实,执法公明,“度材而授任,量能而施职”。(《五规·御臣》,见《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十八)但此论谈任人重于任法,最为明确和突出。 王夫之不同意司马光的观点。他认为:“任人任法,皆言治也,而言治者(按;指司马光)曰:任法不如任人。虽然,任人而废法,则下以合离为毁誉,上以好恶为取舍,废职业,循虚名,逞私意,皆其弊也。”这就会被任法者抓住把柄而攻击。而且任法不等于坏,“《周官》之法亦密矣,然皆使服其官者习其事,未尝悬黜陟以拟其后。”立法是要遵法,按法办事。“盖择人而授以法,使其遵焉,非立法以课人,必使与科条相应,非是者罚也。”他又说:“法诚立矣,服其官,任其事,不容废矣。……苟有法以授之,人不得以玩而政自举矣。故曰择人而授以法,非立法以课人也。”(《读通鉴论》卷十)意思是,用人是重要,用法也必要,任人而废法,则有任意用人而不遵法之弊; 有法以为遵循,官吏就不得玩忽职守和胡作非为。此论要比司马光之论全面些,而无片面性之弊。 人心要正,考迹要实,任人要公,立法适用,都要注意到,都要掌握好,强调一点,不及其余,或纸上谈兵,不究实际,都成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