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法律性又称“证据的合法性”纳入诉讼轨道受国家证据法规调整的证明案情的事实。证据的法律性是一切国家刑事证据的共同特征。刑事证据是查明案情的手段,它不是纯客观的自然现象,而是法律现象。什么事物可以或不能作证据,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谁负证明责任,如何认定案情等都是法律所调整的;而且必须由侦查、检察、审判官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确定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逮捕、起诉、裁判的根据。刑事证据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独有的。历史上不同阶级类型专政的国家都有不同特点的刑事证据,为当时的统治阶级证明案情,惩罚犯罪人服务。我国有的学者主张证据不应包括法律性,只包括客观性和相关性。如果把证据既包括客观性又有法律性,就使证据成为主、客观矛盾的结合体。证据是否合法属于如何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的问题,而不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属性。 证据的法律性又称“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查证,并具备法定形式。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哪些事实可以作为证据,哪些事实不得作为证据,以及证据的表现形式和收集、查证的程序,均由证据法加以规定和调整,不具备法律要求的事实,不得纳入诉讼轨道,不具有诉讼证据效力。学术界也有的认为,法律性不是证据的基本特征。因为证据所以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在于其客观性和相关性,证据不依办案人员收集认定为转移。不能把收集、审查判断的问题当作证据的基本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