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同意和批转交通部制定的办法。是指大船靠码头、浮筒、装卸平台,或大船在锚地用驳船或其他小船进行的装卸作业的有关规定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港口。要点是:
❶在船舶到港排队等泊的情况下,港口应按照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在相同条件下按船舶到港先后顺序的“三先三后”原则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合理安排过驳作业。
❷港口除应当利用本港浅水码头和其他设施进行过驳作业外,还应当利用货主码头和临近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❸过驳作业的装卸费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分别执行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公布的港口费收规则。过驳费率由各港口根据本港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草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批准执行。
❹过驳作业费用由货主负担。但是大船因受港口公布的吃水限制,在锚地、港外加载或减载的过驳作业费用,由船方负担。
❺港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港同一货种的“水转岸”的年计划过驳量,按照年计划过驳量所收的过驳费用,由该货种(过驳的和未过驳的)均摊。港口当年所收的过驳费用,应列为专项,不得挪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用于下年度超计划过驳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