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违法的刑事责任
证券违法行为人对行为后果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所必须承的担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一种法律责任,适用于犯罪行为。各国证券法律一般都规定,对于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行为后果使广大投资者遭受了重大损失,行为人将被追究其判处有期徒刑或课以巨额罚款的刑事责任。
日本证券交易法对证券违法的刑事责任有以下规定:
❶为了有价证券的募集、发售、买卖及其他交易,或为了谋求有价证券行情的变动,散布流言,使用诡计或施行暴力或进行胁迫者;证券交易法规定的申报书,有价证券报告书及其修改报告书的主要事项作虚伪记载的呈报人;未取得大藏大臣颁发的营业许可经营证券业者。视情节,行为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300万日元的罚款。
❷证券交易法规定需要申报的有价证券的募集或发售,在其申报未被受理,即办理募集或发售者;证券法规定报送的文件抄本对重要事项作虚伪记裁或报送的抄本与原本记载内容不相同者。处以一年以下的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❸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金融公司的代表人、代理人、雇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违反大藏省许可条件,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❹不按规定报送申报书或修改申报书、报告书或修改报告书及其抄本者,处以6个月以内的徒刑或50万元的罚款。
❺不通过有价证券市场进行买卖,而是以接受有价证券市场行情的差价为目的的行为者,处以一年以下的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包括临时理事和临时监事)或职员,或者证券金融公司的高级职员和职员收受贿赂而按其要求行事时,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并没收收受的贿赂,其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没收时,则追缴其价款;对于行贿赂和提出要求者,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❼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或职员及担任此类职务者,不得泄漏或窃用通过其职务所了解到的秘密违反者处以一年以下的徒刑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证券违法行为者,根据情节,得徒刑和罚款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