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业务保险
以出租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承保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责任的保险。它适用于信托公司的设备租赁业务。其保险责任除企业财产险和国内货物运输险的责任外,还包括下列责任:
❶出租人将设备运到租赁人处所的市内运输,或租赁人到出租人所处提取设备的市内运输。
❷租赁人安装设备时,发生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因操作不当所致物料、材料、工具、部配件等下堕,安装试验考核时发生意外事故的损失。
❸租赁过程除按企业财产险责任负责外,设备及其部件因外来明显的盗窃损失,经公安部门立案者,保险人亦负赔偿责任。租赁设备如是机动车船,则应签发机动车辆保险单(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或船舶保险单,分别按其条款承担保险责任。从外省、外县运输租赁设备以及精密仪器运输中存在破碎渗漏危险者,要另行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附加破碎渗漏险。保险责任起讫,根据签发的保险单的期限负责,可以签发3年期的保单,一次交清保费或分年交费,交费后负责。保险期满,而租赁期未满,应办理续保手续;不办理续保者,保险到期责任终止。其投保人为信托公司或租赁单位。其赔偿处理,按企业财产险有关规定。对信托公司出租设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必须扣减信托公司已收回租金中抵偿设备原价的部分,并以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