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大陪审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大陪审团grand jury为对犯罪进行调查而从某一地区召集的一批由非专业人员组成的审判集体。陪审制度始于英国。大陪审团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166年的《克拉伦登宪章》。最初的大陪审团即要控告犯罪,又要参与审判。后来审判职能转移给小陪审团,大陪审团便只负责调查和起诉。大陪审团是其所属法院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以及事实问题上要接受法官指导,但是它拥有比小陪审团更多的自主性。它与检察官一道工作,不过并不受后者控制。通常大陪审团有12~23名成员,其组成由抽签决定。宣誓之前,法院可以任何理由对陪审团的人选予以变动,但宣誓之后却只能因为其有不端行为而将其除名。对大陪审团成员的资格要求包括年龄、国籍、是否犯罪、是否与嫌疑犯有利害关系或偏见、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精神是否健全、职业等等。种族与性别不得作为限制理由。陪审团选定并宣誓之后,通常自行选举或由法庭指定一人为首席陪审官。法庭要向其说明其所负责任以及本案情况,公共官员负责向他们提供有关情况并传唤证人。被传唤者必须出庭作证,否则便构成藐视法庭罪。在审查证人的过程中,检察官不得参与其事,在任何情况下他都不得对陪审团的审议与表决加以干预。大陪审团审查的结果将决定是对嫌疑人进行正式刑事起诉,还是宣布其无罪予以释放。在现代,大陪审团如同整个陪审制度一样,其重要性已大大衰落。在英国,1933年的法律规定,除了某些例外情况,大陪审团不再使用;1948年以后,“例外情况”也不再出现。在美国,一些州的制定法规定,在没有大陪审团参加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事实调查亦已导致刑事起诉,此已近于废除大陪审团。 大陪审团Grand Jury负责审查起诉,由有资格担任陪审官的公民组成。法国和英国已于1808年和1933年先后取消了大陪审团制度,现今只有美国仍实行这种制度。美国大陪审团的职能有两项: 大陪审团 大陪审团陪审组织之一。法院召集的由有法定资格的一定人数的公民组成,负责调查发生在该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并通过对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对被告人是否提起公诉的团体。古希腊与罗马共和国时期就有陪审法院。罗马帝国时期已不复存在。12世纪后半期,英国进行司法改革建立陪审制度,确定12人为陪审员,来调查犯罪证据。1275年第一次颁布《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对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通常认为这就是“大陪审团”之始。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担任对案件的实体审理,称为小陪审团,与大陪审团相区别。大陪审团成为专门调查犯罪证据的组织。1933年起除伦敦等个别地区外,均已取消大陪审团。1948年《刑事审判法》正式予以废除。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也曾仿行英国的大、小陪审团制度。1808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典》废除了大陪审团。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与英国基本相同。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凡审理严重的犯罪或其他不名誉犯罪时,均需经大陪审团审查。大陪审通常由16人组成,接受法官领导。 ☚ 三审终审制 上诉 ☛ 大陪审团grand jury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