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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讯问被告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讯问被告人

侦查、检察人员对被指控犯罪的人就案件事实、情节进行追查、提问的一项诉讼活动。(1)在侦查阶段,是一种侦查行为。主要任务是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查问有罪事实情节或无罪辩解。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行使这项权利。为了保障讯问的顺利进行,提高讯问质量,防范可能的行凶伤害或者诬告陷害,也为着加强相互监督、模范地遵守法律,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未被逮捕、拘留的被告人,可口头传唤或用《传唤证》传唤到指定地点讯问,也可到被告人的住处或所在单位讯问,但直出示所在机关的证明文件。讯问在押被告人,须用《提讯证》提出被告人,在羁押场所或侦查人员所属机关讯问。对已被拘留或逮捕的被告人,应在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讯问。讯问不满18岁的被告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应为其配备翻译。上述情况都应记入笔录。讯问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禁止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一案有两名以上被告人时,应分别、单独讯问,以防串供。讯问时,应首先讯问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过程中,要将问话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依法制成笔录。(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调查阶段,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讯问被告人。

讯问被告人

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是否犯罪和犯罪情节轻重而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诘问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在中国,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其他任何机关个人无权讯问。对于不需拘、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到其住所、单位进行讯问。讯问人不得少于二人,且必须出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被拘、捕的被告人,必须在拘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发现不应拘、捕的情况,应立即释放。如同案有几个被告人的,须分别讯问。讯问时,应先查明其身份,然后先问清其是否有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具体情节或者是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可以依案情的需要反复进行。讯问未满18岁未成年的被告人,可以通知他的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被告人,应当有通晓哑语的人参加。讯问人与被告人语言不通时,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讯问要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或剥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威胁、诱骗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逼取或骗取口供。应制作讯问笔录,经被告人核对无误后,由被告人和讯问人双方签字盖章。

讯问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人而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活动。其任务是查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查问有罪情节和无罪辩解。讯问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方针是“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讯问被告人

军事保卫部门和军事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的方式对被告人就案件事实进行追查提问的一项诉讼活动。是军事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是军事保卫部门或军事检察院取得被告人口供的一种必要方法。

讯问被告人

❶指司法机关依职权就案件事实对被告人所进行的审讯和诘问。无论刑事、民事案件,讯问被告人是必经的程序,目的是弄清案情,正确处理案件。
❷指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人而对被告人进行审问的一种侦查活动。其任务是查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查问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讯问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可传唤到指定地点讯问,也可到被告人的住处或所在单位讯问,但应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讯问未成年的被告人,可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的被告人,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作笔录。对已被拘留或逮捕的被告人,应在拘留或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发现不应拘留或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讯问被告人必须按法律规定进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诱供、指名问供,也不允许恫吓或施加压力。讯问时,首先应查验被告人身有无错误,接着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如被告人承认犯罪,即应讯问其犯罪过程、情节、动机、目的,后果和其他有关问题。有几个被告人时,应分别单独讯问。被告人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夸大、缩小和隐瞒。被告人就讯问所作的回答、供述或辩解,按其性质既是辩护的手段,也是证据的一种,必须不失原意地制作笔录。讯问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 被告人没有阅读能力,应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有差错,被告人可提出补充或改正。被告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要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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