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的对称。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方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一定方式”是指书面形式、办理公证、登记手续等,主要适用于标的重要、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生效。根据成立的要件不同,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 要式法律行为强调法律行为的郑重,在将来一旦发生纠纷时,能有一固定的证据,便于查明事实,利于解决。为此,法律要求那些涉及他人义务、公共利益、重要事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没有这一特定形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不成立,或者不生效。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行为必须采用特定形式之外的,均为不要式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形式。